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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2-07-21 //echo ;?> 來源:點擊:
(閩財行〔2007〕25號)
福建省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駐福州市以外地區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憑據報銷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乘 車 工 具 級 別 | 火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
副省級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
廳級職務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 | 軟席(軟座、軟臥) | 二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
其余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二)副省級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公務出國乘坐飛機按財政部、外交部印發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法》(財行[2001]73號)規定乘坐艙位。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省外出差應到財政部或出差地財政部門確認的定點飯店住宿,住宿標準:副省級職務人員住套間;廳級人員住單間:
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該檔出差人員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單人住一個標準間。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
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條 省內出差到設區市應入住省財政廳確認的定點飯店。陪同中央機關出差人員時,可入住財政部確認的定點飯店。
住宿標準:廳級以上人員住套間;處級人員住標準問;其余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該檔出差人員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單人住一個標準間。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
出差到縣(市)實行限額內憑據報銷。
1.副省級職務人員住宿費按實報銷。
2.廳級職務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300元。
3.處級職務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200元。
4.其佘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100元。該檔人員出差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1人按上一檔限額內報銷住宿費。
定點飯店名單公布之前,出差到設區市的住宿費暫按上述標準限額內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有內部賓館、招待所的單位,出差人員可入住內部賓館、招待所,住宿費在規定限額的80%內憑票報銷。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可參照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具體規定由本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包干額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掂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通訊費。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會議主辦單位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參會人員也不得回單位報銷會議期間的任何費用。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九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問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雜費。抽調到北京中央部門工作期間半年以上的(不含由中央部門抽調到外省工作以及省政府和部門的駐京機構),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公雜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 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三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