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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1-15 //echo ;?> 來源:點擊:
閩旅〔2012〕305號
省直各有關單位,各設區市旅游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地稅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和《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12]9號)有關規定,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引入競爭機制,降低行政成本,節約經費開支,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省地稅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照此執行。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審計廳 福建省監察廳
福建省地稅局
2012年12月25日
機關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和《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12]9號)有關規定,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引入競爭機制,降低行政成本,節約經費開支,現就旅行社辦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活動服務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將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公務活動中的交通、住宿、會務、展銷等服務事項委托旅行社辦理。
二、受委托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在本省工商登記并獲得福建省旅行社質量信用等級4A(含4A)以上資質;
2、信譽良好,連續兩年無重大投訴并受處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誠信公示榜》公示一顆黑星或三顆黃星;
3、旅游安全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連續兩年無安全責任事故;
4、為出境公務活動或赴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的,還必須相應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質或赴臺旅游組團資質。
經省財政、旅游部門審定后,在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政務網公布滿足以上條件的旅行社名單。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
三、機關事業單位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和規定,擇優確定受委托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機關事業單位和受委托旅行社應就所委托的服務事項簽訂合同,合同必須明確以下內容:公務活動服務起止時間、行程路線、交通、住宿、會務、展銷等具體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費用(含翻譯、陪同人員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受委托旅行社應根據不同公務活動服務內容,使用國家、省、市旅游局制定的有關合同示范文本。
四、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與公務活動無關的服務項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費旅游活動。
五、機關事業單位和受委托旅行社應當全面履行所簽訂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應根據約定的公務活動服務要求,負責落實活動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和展銷等事項。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將約定的公務活動服務整體轉委托其他旅行社,確需轉托外地旅行社為公務活動提供部分服務的,必須選擇服務質量和信譽良好的旅行社,與該旅行社簽訂接團合同,并征得委托單位同意。受委托旅行社應對轉托事項的服務質量負責。
六、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發票可以作為公務活動的報銷憑證。受委托旅行社應當出具與合同規定公務活動服務相符的合法有效旅行社發票,發票內容為公務活動服務相關事項。
七、委托單位憑合同、旅行社出具的發票和費用明細清單,在公務開支標準范圍內辦理報銷手續,嚴格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受委托旅行社不再另行收取手續費。
八、受委托旅行社應將公務活動服務委托合同、住宿會務采購發票、業務往來確認件及意見反饋表等資料建檔,并按《福建省旅行社組接團檔案管理規定》和財務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九、受委托旅行社應提供服務意見反饋表,認真聽取機關事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應認真受理、詳細記錄,并及時協調解決。
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旅行社服務質量,受理機關事業單位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投訴,對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實行業務年檢和動態評估管理。對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依情節輕重給予黃牌警告或不再列入參與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名單。
十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公務活動服務委托事項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和旅行社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協助。
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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